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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线舒城宝宝生重病,未婚妈妈状告男



同居时怀孕又分手,不久生下女婴,孩子在几个月大时被检查出重病,花费了大额医药费,孩子的妈妈为此起诉要求其父亲一次性支付孩子的生活费医疗费等共计元,能否获得支持呢?年5月份,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医疗费纠纷一案。

原告魏女士诉称:原告于年与被告相识,年7月与被告同居生活。年下半年原告怀孕,怀孕期间双方因其他事宜发生矛盾分手。第二年原告生育一女,取名甜甜,并一直由原告抚养,不久,甜甜身体不适,被诊断为脑发育不良等,需长期治疗,可能终生残疾。原告举债承担医药费余元。被告有工作,且从事生意,年收入上百万元。现起诉请求判令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元。

法庭上,被告吴先生辩称:与原告仅为男女朋友关系,并未实际同居生活,其只是普通职员,无高额收入;孩子出生后,被告先后支付原告几万元现金。孩子目前的抚养费,被告愿与原告一起分担,具体数额按照农村居民消费支出标准支付,对已付的部分应当扣除;教育费和以后的医疗费,应当待实际发生后再另行主张;原告诉请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非婚生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无法律依据也无法履行。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相识,年7月同居生活。年9月,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而分手。年上半年,原告生育一女,取名甜甜,甜甜出生后一直由原告抚养。同年10月,孩子身体不适,被诊断为脑发育不良、运动发育迟缓,需长期治疗,可能终生残疾。原告带甜甜先后到合肥、医院治疗,计支付医药费余元以及必要的交通费用。另查明,被告每月有工资余元。

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

本案中,孩子是原、被告的非婚生子女且患有疾病,原告要求抚养并要求被告承担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甜甜今后可能发生的医疗费用,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原告对甜甜也负有抚养义务,因此为甜甜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用,可由原告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判决甜甜由原告魏女士抚养;被告吴先生每年向原告魏女士支付甜甜生活费用余元,自年起至甜甜独立生活时止;被告吴先生向原告魏女士支付甜甜已经发生的医药费余元;驳回原告魏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为化名)(方芳)

来源:六安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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